附录1:建构主义与社会意识形态发展两者间的历史性质关系
1. 其思想的渊源来自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而其哲学背景--以时代特征来说--的总体意识就是:把世界上的各种真实的“东西”视为思想上的实在性质,从而当成是思想形式本身的高级抽象化过程。这种抽象,这种过程,其历史的现实(运动)形式,是与文艺复兴时期以来的“社会发展的”人性活动之象征意义相关。
2. 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其历史发生基础在于如下的哲学性时代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末期,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历史发展以后,这时段的社会的发展所显示出来的思想形态,就是把各种“形式”的复杂事物及其关系纳入到人类的理性思维当中。当时所谓的理性思维是受了科学主义或分析哲学的意识形态之影响,也就是强调经验思维本身的抽象化过程,召重在经验逻辑的概念关系及其分析与综合过程。于是在那个历史阶段,人类的认识发展就是将一切外在的各种事物以及思想所能及的各种实在关系,统统纳入到三种同一的关系因素:思想本身的形式关系--对当时的哲学方式来说,就是视为一种思想的形式的意义--以及概念过程的形式化特征和抽象性过程本身。但是如此的同一性因素并不是为了形而上学,而是为了人类的经验意义而提出的。也就是从人类认知识的经验形态来反映出思想形式的发展
3. 皮亚杰的认识建构论是与人类生理机制的成长阶段相适应;他的认识论与发生心理学相结合,并且与怀疑论大师休谟所强调的认识过程的心理习惯特质的发生关系之论调有相似之处,唯一不同的是皮亚杰把人类的认识性质与人的智力发展相对应。也就说,皮亚杰的认识论实际上就是关乎人的智力发展的理论结晶。于是,他对人类的智力发展的阶段论阐述,实际上就是带着等级发展关系论的思想形态;这种思想形态的社会意识的渊源,就把人类的认识视为人类的生理机制上的智力成长的性质,是从智力的人类发展的阶段特征相对应的。这是社会发展将人类群体分化后,所反映出来的智力等级形式及其关系。在社会发展看来,其自身的智力因素来自于人类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可是对社会意识来说,人类的本质力量是与它自身的智力形态相互动的,并且是按着社会分化手段的等级形式来展现出人类本质力量的发展的阶段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展现”的过程所要求的最高形式就是科学主义的文化心理,即:抽象思维和概念化的“形式”活动。有了人的智力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智力因素相对应的结构关系特指,社会历史才能要求把各种看为“一般”对象的客体形态“建构”出来的方法论活动及其原则。但是建构主义(者)所认可的建构原则,却是在皮亚杰认识论的基础上进行认识的“活动”本身的意识形态改造;因为他们对人类的智力阶段发展及其认识本质没有兴趣,却满足于知识性质及其能力形态自身的建构方式(而非其过程)。
4. 在皮亚杰看来,主体的认识活动是“在一个连贯的系统中”发生的--亦即被建构的--这是认识活动本身发生时的主体的“在场”性质及其原则,是从主体“在场”的形象或其活动等特征来诠释主体认识活动的发生过程。也就是说,从认识活动的被建构作用的发展过程来说,主体的“在场”方式比起主体内在的本质力量本身还来得绝对关键因素。因为在皮亚杰看来,建构本身就是“发现”(即发生)的主体--并非“发现的”主体--也就是同化过程的主体性(从认识本身来说);以至于认为主体的认识的建构活动及其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引入,一种构序的关系;在构序中,客体被“同化”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中,以至于主体能展现出认识客体的主体性的动态之平衡;而此动态的平衡形式,就是在稳定性的认知结构基础上,向新的模式发展显示地开拓。可是建构主义者却将认识的主体性格抽离,只是专注在经验知识的建构形态。皮亚杰追求的是认识活动本身,但是建构主义者却执著于认识的“活动”本;皮亚杰的认识建构是客体的被同化过程的形态,但是建构主义者的认识建构只不过是对经验知识的纯粹方法论,也就是只在于对没有主体性的“在场”方式的塑造及其设计方案;追求的是各种思维形式的绝对性的知识框架。如此的建构主义活动实际上就是没有心理活动的建构活动,只执著于对知识模式的实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构主义是一种知识论“现象”,一种关于建构活动本身的抽象思维过程,重点在思维过程中的思维形式以及这“思维形式”的形式发展和其发展本身的形态性质。
5. 建构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所发生的事--那个年代是关于国家中心与全球相互依存之间的“第三此论战”;争论的结果是关于全球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论争中所衍生出来的有关国际法和集体安全之日益重要作用的研讨与设想的学术发生。而研讨的重点所引起关注的三大理论流派之地位:“国际社会”学派,“制度学派”以及“建构主义”学派--从这个时代层面来说,建构主义是从国际规则,制度学派和价值认同等研究中衍生并且逐渐独立出来的一种方法论范畴,也被称为“反映主义”。而与这范畴同属的思想形态的,就是后现代主义以及批判理论等等的后现代学术现象。所谓建构主义研究,它与制度学派有联系,但又继承了政治心理分析的某些传统。而“制度学派”虽与经济相互依存和全球化的自由主义学派基本上是属于同一血脉,但是它更注重制度化的程度和安排;在国际政治领域,他们的论著更加注重比较定型的东西,例如国际法,国际标准和惯例,有明确规则和预期的合作形态等等制度化的约束在国际关系中的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由于他们看到国际共同体在8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某种因“成功的国际干涉”所导致的趋同性。于是制度学派以及建构主义学派都努力发现积极的国际干涉的理论意义,尤其是当这种意义是发生在一定制度化的程序和安排中时。
6. 当时从他们的观点差异的层面而言,建构主义学派反而十分注重世界政治中的各种“规范”,“文化”和“认同”等等概念的分析,并把它们作为研究国际安全环境和国家安全战略的基础。即使他们当中有很多不同的研究主题,领域和论点--如有人研究纯粹理论性方法论问题,也有人精通文化历史和价值观比较等形式--可是他们都有共同的理论兴趣,即关注国际政治的重大动向,都不赞成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研究角度和方法。另一方面,从思想渊源来说并不属于全球主义的自由主义学派的系谱,反而与英国的“国际社会”学派存在着合离相间的互动关系。但是不同之处乃是两者对于国际规则和规范之形成以及构成上的论争。国际社会学派重视的是器物层面的规章制度,是形成的,法律的,协议的和政府间的东西;而将欧主义学派看重的是规范的心理要素,是有形与无形的,有意识的和潜意识的,法理的和心理的国际间的和民众心目中的东西。他们认为,不同国家其实是不同的规范,文化和认同感组成的社会;他们所要研讨的正是国际关系的社会和政治的世界究竟如何由这些规范,文化和认同“建构”起来的,而国际政治结构和内涵的变化又是怎么表面上通过政治领袖的活动及其国家的外交活动,实际上却是通过规范和认同以及文化的改变而改变的?于是建构主义所谓的知识的建构活动,不是学科上的个人主义式的建构方式,而是意指制度上的建构活动,文化上的建构意义,规范上的建构性质,甚至是认同形式的建构意向。也就是说,在建构主义看来,真正的知识形态是规范的,制度性的,文化的,历史变化的,认同性的,社会形式的;而不是理性主义的,传统经验主义的,实证主义的,现代主义的,甚至反对形而上学的,神秘的或宗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