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卷:下编 清朝禁卫体系· 第8章 清末禁卫军[2]
7.奖励和惩罚
军营中的奖励是各级武官对于下属的一种激励和鼓舞的措施,奖励的对象通常做到:严守军纪,武艺高强,高质量或超额完成各项任务。奖励的形式通常是晋级,颁给相应的徽章、佩饰,颁赏钱物等。军中的惩罚通常比奖励更为严厉,惩罚的对象,较轻的是纪律散漫,违犯军纪,完不成任务;较重的惩罚,则是针对逃亡、反叛等等,惩处从罚款、劳役、禁闭、流放到枪毙不等。
清宫皇家禁卫军是在清末特殊的时代诞生的,军中的奖惩制度自然有其特殊的时代特性:奖励新式武器精通、熟练的士兵,惩处逃亡的兵员。皇家禁卫军奖励制度规定:奖励一应射击优胜的目兵,按照不同的等级颁给徽章、佩饰,以示鼓励;各级查拿、捉获逃亡目兵有功武官和地方官员,一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给予记功和晋级。禁卫军训练大臣针对目兵逃亡这一严峻的现实,制订了惩处逃亡目兵和查拿不力的武官、地方官的严厉惩罚措施——惩罚逃亡显然是皇家禁卫军惩罚措施的核心。
皇家禁卫军在军队中是地位最崇高的,即便是士兵也比一般士兵待遇优厚,为什么还存在着逃兵情况?原因很简单,清王朝大厦将倾,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内忧外患,烽烟四起,人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家中的老人、孩子、女性需要照料和保护,官兵逃亡成了普遍的情形,皇家禁卫军自然也不例外。禁卫军各营队中一旦发现目兵逃亡,各级军官必须立即层层逐级向上报告,上报的时间都有严格的限制:正目、副目、正兵、副兵逃亡,领队队官必须在逃亡时算起一天之内上报该营队管带官;营队管带官必须在两天之内呈报统带官;统带官必须在三天之内奏报统领官;统领官必须在十天之内上奏禁卫军统帅部的禁卫军训练处。
禁卫军营队中目兵逃亡以后,各级武官除了必须及时层层上报之外,统领的有关排长、队官必须迅速地派出精干人员跟踪访拿,追寻其可能的逃亡路线,跟踪到其老家,务必尽快将其捉获押回;如果从逃亡之日算起,在十天之内还没有音讯,没有被捉回,该目兵则按逃亡士兵移交地方处理,由禁卫军训练大臣开具逃亡目兵的姓名、年龄、籍贯、时间、逃亡携带的军用物品等等,派专人行文到该逃亡目兵所管旗营、督抚官员,再由地方长官饬令原管参领、佐领、州官、县官派人严密访查,尽快捉拿归案,然后押送禁卫军训练大臣,发送军营按军法处理。
禁卫军各营队目兵通常是在三种情况下逃亡的:一是放假时出逃,二是值勤时奔逃,三是在军营中乘隙逃亡。目兵逃亡,领队的武官脱不了干系,惩处还连带上逃亡目兵所在的地方官。惩处逃亡目兵领兵长官和地方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记过,二是罚薪水、饷银。禁卫军军营奖惩条例明文规定:三个月内全营没有一个目兵逃亡的,该营管带官记功一次;三个月内全队没有一个目兵逃亡的,该队队官和各排排长各记功一次;六个月内全营没有一个目兵逃亡的,该营管带官、各队队官、排长各记大功一次;营队目兵放假期间出逃的,统领武官按章程应惩薪水的减惩一半,应记过的减记一等;营队目兵在值勤期间、军营之中乘隙逃亡的,统领官员按照章程足额罚扣薪饷和记过处分。
禁卫军奖惩制度中有奖励,有惩处,可以将功补过:一应记功人员,遇到同等记过处理时,可以将功抵过,予以抵消。清廷的连坐法体现在禁卫军奖惩条例中便是连带惩处逃亡目兵所在的地方官:逃亡目兵原籍地方官员,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之内捉拿、押回逃亡目兵,可免于议罪;两个月以外仍无所获,由禁卫军训练大臣行文该管将领、参领、佐领、州官、县官将地方官记过一次;逃亡目兵原籍地方官接到禁卫军训练大臣查拿逃亡目兵行文一个月内拿获逃亡目兵押回禁卫军的,拿获一个逃亡目兵,该管参领、佐领、州官、县官、地方官记功一次。
禁卫军各营逃亡目兵出逃时携带军用服装、军械、马匹、器物等等,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捉拿该逃亡目兵,追回军装、军械、马匹、器物等等,该目兵所在营队的管带官、队官、排长都要依照惩罚章程接受惩处;逃亡目兵原籍拿获不力的地方官员,包括旗佐领、州官、县官都要照章和该兵营队各级长官一同摊赔、罚饷和记过;一应摊赔银两,直到原物追回时再各照原数给还;目兵逃亡后,各级官员如果匿报、私补,一经查实,不论是迟报、匿报、私补,该官员立即撤去职务,审明核实以后按照目兵逃亡罪惩处;逃亡目兵携军装逃亡,在时限内捉回,责令将军装交出,一并送回禁卫军训练处;如果人已逃走,军装缴获,需先将军装送回禁卫军;如果逾期人、物无获,按原价逃亡目兵原籍参领、佐领、州官、县官自己出钱赔缴三成,交送训练大臣归款,这笔赔款由这些主管地方官承担,不许他们向逃亡目兵家属摊派、索偿、威胁、抢掠。
禁卫军目兵逃亡,从重惩罚统兵军官,连带惩罚兵籍所在的地方官,目的是用连坐法使负责保送兵员的地方官和负责统兵的军官和士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立功则俱荣,记过则俱罚,逃亡则俱受惩处。这样,地方官在保送兵丁入伍时都得精挑细选,十分谨慎;武官带兵时也须恩威并重,统兵有方。否则,士兵逃亡,统兵军官和地方官都脱不了干系——兵丁入伍悉由地方保送,地方官负有责任;兵士逃亡,官长平日训教抚绥,其责不容诿卸。
禁卫军目兵逃亡,惩罚统兵军官和兵籍地方官,还有一层亡羊补牢的用意:奖惩制度十分明确,意在鼓励统兵军官和兵籍地方官,尽快将逃亡士兵押解交回禁卫军。专司训练禁卫军的钦派训练大臣贝勒载涛在宣统三年(公元1911)二月十六日拟定的《禁卫军目兵逃亡惩劝官长章程》中明确地说:禁卫军虽然饷糈装服给养较优厚,但仍然有逃亡,行文查拿,百不一获。推原其故,目兵逃亡以后,该管官长及旗营参领、佐领,原有州官、县官,不负责任,不肯抓紧查拿。这样,不仅虚耗国币,妨碍禁卫军教练,而且逃亡目兵私自带走军械、军服,损失很大。为了严肃军纪,有资法戒,必须对逃亡目兵该管官长和兵籍地方官进行惩劝。
清末皇家禁卫军目兵逃亡后惩劝该目兵统管长官的《惩劝官长章程》直到大清帝国被推翻、历史进入民国时期在清廷所及的有限范围内——起码是在行文上还在继续执行。民国四年(公元1915)三月,禁卫军训练处在咨文内务府查拿逃亡禁卫军兵丁行文中称:应派人立即查拿惩办;相应开列逃亡目兵名单,并开具军装件数清单,咨行内务府,查照转饬该管佐领,一体查拿务获,不得代为徇隐;穿去军装,转饬速为追缴,没有拿获,应即按照禁卫军前定章程责令按成认赔,咨送禁卫军核收。行文上虽写得奖惩明白,但事实上清廷此时只是龟缩在紫禁城北部后廷一个很有限的小朝廷范围中,这天下已经是民国的天下,捉拿惩处也就无由说起,不可能执行。 二、摄政王检阅禁卫军
皇家禁卫军的编练在宣统元年至三年(公元1909~1911)紧锣密鼓地进行,马队第三营兵丁100人的缺额很快由喀喇沁扎萨克多罗都楞郡王贡桑诺尔布在协定的限期内尽量补齐,所缺乏的马匹和枪支交由步军统领衙门筹办,在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底也筹措齐备。步军统领衙门在奏章中说:禁卫军由察哈尔代调马匹100匹,均已调拨来京验收;同时,咨文湖广总督,由鄂厂运解快枪1000支,马枪150支,也都经由湖广总督派专人送到,并委派左翼署翼尉福寿、南营参将袁得亮领取。
南营、左翼都系京师禁旅,不属皇家禁卫军,而是直属于步军统领衙门。清廷在顺治初年入主北京时便正式组建了各省营制,天下步兵共66万人。史称:“绿营隶禁旅者,惟京师五城巡捕营步兵。”京师巡捕五营是一支协助皇家侍卫亲军和禁卫军的重要卫戍京师部队,五营设步军统领1人,总领左翼、右翼总兵官和京师十六门千总。御园重地的海淀、畅春园、树村汛、静宜园、乐善园设副将或守备官,统兵3000人。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2人,门甲20人,门军40人。左翼总兵统步军营巡捕南营、左营两营各汛武官,领兵3600余人。右翼总兵统步军营巡捕北营、右营两营各汛武官,领兵2500人。
巡捕五营作为一支卫戍京师重地的禁旅,随着朝政的江河日下和时局的日益恶化越来越不堪重负。到宣统二年(公元1910),步军统领衙门在奏折中称:步军统领所属五营,地面辽阔,五方杂处,盗贼最易潜踪。以前五城设有练勇局,与各营汛彼此联络,后来却被裁撤。鉴于捕务步巡地广兵单,难于接应,步军衙门特为奏请:“择适中之地设立五营马步游缉公所一处,选年力精壮弁兵五十名充作马巡,选长于缉捕弁兵五十名充作步巡,拣派营员带领。”
步军衙门根据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改订的新章程,编练了营翼队兵2000人,在宣统二年(公元1910)时又增练营翼队兵1000人,所练兵队两翼,奉旨分驻皇城内外,以备皇太后、皇上、摄政王差遣。五营分驻京师各门、关厢和御园,虽编练了新兵数千,还是地广兵单。步军衙门觉得京师重地,人心惶惶,还得设法增练兵队,以补禁卫军和陆军巡警兵力的不足。这样,在宣统三年(公元1911),步军衙门又郑重奏请:“将两翼练兵,增足四千之数,五营练兵增足两千之数。惟原有枪支不敷持用,见由陆军部借拨毛瑟枪九百零四杆,业经分放各队,扼要驻守。”
宣统三年(公元1911),皇家禁卫军、巡捕五营新军兵队的编练基本上完成,紧接着的便是检阅禁卫军。清廷历来很重视检阅:皇帝检阅禁卫军称为大阅;检阅京营称为京营教阅;检阅各省军队称为直省教阅。检阅禁卫军包括检阅侍卫亲军、皇家禁卫军、京师五营。乾隆皇帝弘历曾在36岁那年颁谕军营:“国家设立营制,所以严拱卫而固苞桑,务在选精锐以储干城,勤训练以资捍御,所谓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也。夫朝廷养兵六十余万,糜饷至二千余万,欲其杀敌至果耳,不以时校阅,而因循焉、修饰焉,虽至精悍,不数年亦腐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