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我的提款机』 ·作者:清华大学社
第3卷:正文· 第3章 把中国股市变成中国人的提款机[2]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国资本市场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做出了全面安排。此后,中国加强了股市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措施。

    自2006年4月29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以来,中国超过九成以上的上市公司完成或正在进行改革。被誉为资本市场第二次革命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为中国股市健康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中国股市进入全流通的日子已经指日可待。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特有的现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国在设计股市基本制度时规定,只有占股市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交易、流通,另外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则暂不上市交易。这种畸形的制度致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绝对控股,没有必要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股权分置”为中国股市的发展开辟了无限向上发展的空间。

    为促进中国股市健康稳定发展,中国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壮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直接投资股市的政策。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比重为30%以上,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力量。

    此外,中国近年来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修订后的法律更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创新和发展的限制,赋予了证券监管部门更为有力的执法手段,增加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罪、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的规定等。大大推动了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

    (3) 中国股市的投资回报率

    同样,中国的股市也给了投资者很高的回报率,远远大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回报。投资股市的风险远远小于存于银行的风险,投资风险同样是零。

    图1-4反映了深成指从1991年到2007年17年的实际走势。股指从1991年的1000点升到了2007年12月14号的16153点。凡是在深圳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在1991年投入1000元,在2007年将有16153元的投资收益。每年的复利投资收益率是17.8%。

    如果考虑17年的通货膨胀率是3.5%。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为每年的14.3%。

    图1-4  深成指17年的走势(1991—2007)

    同期投资者在银行的存款收益率只有3%,如果扣除物价的通货膨胀率是3.5%。每年银行的投资收益率就变成了–0.5%。实际上投资者在银行的投资出现了风险和亏损。

    中国股市和西方国家股市一样,都能给投资者很高的投资回报。深成指的17年走势说明了中国股市平均每年能给投资者17.8%的的投资回报。

    各国股市投资复利回报率:

    中国:   17.8%

    美国:   7.00%

    德国:   6.44%

    英国:   6.01%

    日本:   2.3%

    虽然中国股市在17年的发展中出现了三次政策性的调整,股价出现了三次下降,这是股价的短期波动,给投资者造成短期账面上的损失。正如美国和西方的股市一样,这些短期账面上的损失无损股票市场给与投资者巨大的长期投资回报。可以预计,中国股市的投资回报同样要高于存银行、买国债等其他投资形式。

    中国股市深成指17年的走势是沿着每年95%的斜率向上攀升。这就是说,中国股市每年的算术平均增长率是95%。投资回报率(复利增长率)是17.8%。

    中国股市的投资回报率远远大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

    注:深成指的走势能反映中国股市的投资回报率,上证指数仅反映中国股市的扩容速度。

    2. 中国股市出现大面积亏损的深思

    (1) 17年来指导我们的股市理论提倡了什么?

    中国股市和西方国家股市一样,都能给投资者很高的投资回报。深成指的17年走势说明了中国股市平均每年能给投资者17.8%的投资回报。

    为什么这样好的一个中国股市,却会有大部分人亏损呢?

    造成中国股市大面积亏损的直接原因不是中国股票市场的本身,而在于股票市场的参与者,他们不了解在股票市场上如何投资,不了解股市的风险是价格短期波动产生的,不了解股市长期投资策略是股市赢利的关键。

    中国股票市场上至今还没有一套很好的投资理论来指导广大投资者。广大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股票需要长期持有,股市任何短期下调都是买进股票的机会,而不是卖出股票止损出局。

    长期以来在中国股票市场流行的投资方法和投资理论很多都是错的,都在误导广大投资者。

    中央到地方大小电视台最好的黄金时间段,各种平面媒体,各种网站和各种投资论坛充斥了各种股评家、荐股高手、黑马高手、形形色色的投资机构和荐股软件都在为投资大众推荐股票,寻找涨停板的股票,寻找黑马。他们都在做一件不可能做得到的事,都在做一件违反短期股价不可预测的客观规律的事,如果他们能做到,我们这个市场就不会有交易和亏损。事实是,他们用偶然的成功个例,散布了大量错误的投资方法和投资理念。造成:17年中国股市的发展本应给每一个投资者丰硕回报的中国股市变成了投资者大面积亏损的股市。

    这些错误的投资方法在2006年和2007年的股市投资中仍然在流行。这种方法流行的结果是股票价格非理性的疯狂上涨。一些题材股、垃圾股、ST股票等绩差股在操纵股价庄家的引导下,股价上涨几倍到十几倍。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中国最有投资价格的股票中国银行(601988)的股价在2007年5月只有5元多,是市场最低的。很多快退市的股票和ST股票股价都高于中国银行,有些高出好几倍。这种股票价格的不合理现象在市场上比比皆是。

    可以预计如果广大散户的投资方法不再改变,虽然2006年和2007年中国股市在牛市期间,但市场最后的结果是大部分人仍要亏损。

    (2) 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和美国股市投资者的方法对比。

    由于中国股市流行的软件、股评家、投资咨询机构的倡导,在市场上流行的方法是以短线投机为主,其入市的动机主要是以博取短期价格波动。许多股民以炒股票为业。股市稍有风吹草动,便买进杀出,追涨杀跌之风盛行,股市的交投极其活跃。

    在美国和西欧成熟的股票市场,年平均换手率不到40%,而我国股市的年平均换手率却超过600%,是国外成熟股市的15倍。

    股市交投过旺一方面造成股市的暴涨暴跌,如美国纽约股市从开办到现在的200年间,日涨跌幅度超过3%的只有十多次,而2007年沪深股市涨跌幅超过3%的时间却要占整个交易日的5%以上。

    交投过旺的第二个后果就是造成股民的交易成本上升,2006年上海和深圳二个交易所的总成交量是12.4万亿。总换手率是550%,交易税和手续费近4340亿。这种不停地换股的短线操作造成了中国投资者大面积亏损。

    这两个市场的数据对比足以说明为什么中国股市出现投资者70%以上亏损而美国股市出现投资者95%赢利的根本原因。不是我们的市场不如美国市场,而是我们倡导和流行的投资方法出现了问题。

    (3) 中国股市的利好政策促进了中国股市的大发展。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

    1992年1月,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指出:证券、股市,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股市受此影响走出强势行情。同年5月21日,沪市股价全面放开,股价直线飙升,上证指数当日就从617点涨到最高点1266点,此后更创出1429点历史新高。

    1994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三大救市政策

    1993年至1994年之间,股市从1500点跌到325点,市场行情处于极度萧条之中。1994年7月底,管理层推出“停发新股、允许券商融资、成立中外合资基金”三大利好政策。利好政策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沪深股市全线井喷,股指急速飙升,一天上涨33.2%。此后上证指数仅用一个月时间就从300多点持续上涨到1000点之上。

    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

    1995年初,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吸引了市场中大部分的资金,股市资金分流严重,每天成交仅20多万手,行情陷入低迷。由于国债期货市场爆发了震惊全国的“3·27事件”,1995年5月17日收盘后,中国证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虽然这是一次规范政策,但对股市却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利好作用,使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金大量回流股市,由此爆发了“5·18”行情,股指在3天内暴涨60%。

    1996年大规模发展证券市场

    “5·18”井喷行情持续时间很短,1995年至1996年初大盘再次陷入低迷中。1996年,管理层希望能够利用股市来实现国企解困的目标。国务院证券委下发文件要求大规模开展股份制改造,发展证券市场,希望通过募集资金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引发的牛市行情持续时间较长,直到次年5月12日才见顶,时间跨度达一年半之久,其间上证指数从512点涨到1510点,累计涨幅达到195%。

    1999年组合利好催生“5·19”行情

    1997年5月至1999年5月的两年时间里,股市处于长期熊市调整中,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受到严重挑战,市场萎靡不振。中国证监会召集全国券商讨论国务院有意发展证券市场的意见,管理层推出了“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允许部分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融资债券、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规模、搞活B股市场、允许部分B股H股公司进行回购股票的试点”等政策建议。股市由此出现“5·19”井喷行情。

    1999年9月8日,三类企业获准入市

    1999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3类企业,除可参与配售股票外,还可参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对参与股票投资的上述3类企业的限制是“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9月9日,大盘跳空高开,上证指数当日大涨6.59%,收于1675.12点。然而,这一对股市有重大影响的利好只使得行情昙花一现,股市随后步入强势调整中,4个月后才重新步入上升轨道。

    2001年10月23日,证监会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

    2001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首发、增发股票停止出售国有股”,受此消息影响,当天沪深股市开盘即放出巨量,股指跳空高开,沪深股市涨幅一度接近10%的涨停线,股指涨幅创出实施涨停板制度后的最高记录,两市股票几乎全线涨停。但利好引发的强势并没有得到延续,仅仅在第二天股指就出现滞涨现象,很快又恢复疲软走势中,直到第8个重大利好出台才走出这种困境。

    2001年11月16日,证券印花税下调到2‰

    这个被市场呼唤良久,并且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的利好政策,并没有对行情的起色带来多大帮助。相对于暂停国有股减持利好的两天行情而言,这次印花税减半的大幅下调只给股市带来半天的激情。11月16日,沪深两市大盘分别大幅跳空高开了100多点和200多点,但随即开始震荡回落,最终沪指以1646点报收,仅上涨25点。

    2002年6月24日,宣布停止国有股减持

    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天股市爆发了著名的“6·24”行情,大盘指数当天涨幅接近10%,个股几乎全线涨停,898亿元的天量创出了历史最高记录。但行情在一步到位后,随即转入调整走势。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该重大利好政策发布后,当天市场反应并不十分热烈,2月2日,股指一度高开低走。由于在近3年的熊市调整中曾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利好,但行情始终起色不大,一些投资者对这次《意见》的市场意义也持保守态度。事实上,本次出台的《意见》与以往的利好有着本质的区别:《意见》是中国的最高行政机构首次以国发文件的形式,提出了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表明管理层对发展资本市场的积极支持,是股市彻底摆脱边缘化阴影,走出中长期牛市的坚实基础。随着后续的实质性具体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投资者带来历史性的投资机遇。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2005年5月9日,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成为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

    2005年6月6日,证监会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上午11:03,沪指跌破千点大关。

    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2日,全面股改首批40家上市公司名单公布。

    2005年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

    2006年1月5日,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3日,《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要求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开始执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的执行打开了中国股市发展的无限空间。

    中国的上证指数从2005年的6月6号的998.23点上升到了2007年12月13日的4958.04点。

    中国的深成指从2005年的6月3号的2590.53点上升到了2007年12月13日的16035.19点。

    四、附录:中国的大牛市开始

    1.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改善,一些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2. 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

    (1) 全面落实《若干意见》,完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要从解决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入手,重视完善和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改善资本市场投资回报水平,逐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既要通过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经营和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解决新兴市场要素缺失、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又要不失时机地解决好体制转轨背景下遗留下来的股权分置等诸多问题,妥善化解风险隐患,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2)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股权分置不能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3)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是全面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为此,要将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发挥和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统筹考虑。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同时要以改革为契机,调动多种积极因素,维护市场稳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经营,配套推进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体系和促进证券产品创新,形成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4)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当前国家也没有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的考虑。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要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有效控制可流通股份进入流通的规模和节奏。

    3. 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

    (1) 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明确改革预期,改进和加强协调指导,调动多种积极因素,抓紧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市场基础性建设,完善改革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转折,使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坚持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改革的推动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上市公司改革的持续稳定动力。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就是按照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发挥改革所形成的机制优势和良好的市场效应,使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以改革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以市场稳定发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是要通过相关程序规则和必要的政策指导,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使改革方案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并形成改革后公司稳定的价格预期。

    4. 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

    (1) 股权分置改革要坚持统一组织。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完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资源优势,把股权分置改革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适合当地情况的改革工作。

    (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实行分散决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管理办法,广泛征求A股市场相关流通股股东意见,协商确定切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照股东大会的程序,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召开会议分类表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3)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不干预改革主体自主协商决定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加强对方案实现形式及相关配套安排的协调指导。

    (4) 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5) 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股份限售期满后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5. 严格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秩序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鼓励公众投资者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深入了解公司存在的各种情况,充分发挥协调平衡作用,认真履行核查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督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3)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要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自觉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发展的长远利益。对于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以持股优势进行利益交换的,监管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

    (4) 证券交易所要发挥作为自律组织贴近市场的灵活性,以及在组织市场和产品创新方面的功能优势,加强对上市公司改革方案实现形式和组合措施的协调指导,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改革方案创新及改革后的市场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5) 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关联人、高管人员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违法犯罪行为。

    (6)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客观真实报道改革进程和相关信息,遵守新闻纪律,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6. 调动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1) 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2) 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优化重组和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结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综合利用各种可行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有效改善流动性状况,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或退出问题,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壮大发展。

    (3) 鼓励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平衡市场供求。

    (4) 继续完善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入市,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规模,放宽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比例限制。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问题,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规定。

    (5) 积极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的修订。研究、拟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和完善与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法规。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要完善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效力,拓展市场发展和创新空间,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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