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哲学』 ·作者:甜歌
第2卷:积极哲学思考· 第2章 主体的积极哲学地位

  (一)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以人为本”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使得我们各项工作,有一个统帅性的思想。以人为本,人是主体,那么他的积极哲学意义何在?
  
  主体有什么特点?积极哲学中研究的主体,是“极”在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基本反映。“极”是物质的原始属性。“极”反映到主观世界上来,就会按“对象性”“中心性”的特点来规定一定的“极限”,这个极限范畴就是主体。
  
  人的世界观不同,人生观与价值观的理念也就不同。但是,主体性质是不变的,“极”的特点对象性和中心性是不会变的。人们从不变的“极”中找到积极的意义,体现“以人为本”的积极哲学精神。
  
  近年来,由于党中央确立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里的“人”、“本”,“公”、“民”,从哲学意义上看,究竟是什么?于是主体问题成为哲学界讨论的新的热门话题。
  
  积极哲学的主体问题,涉及到哲学本体论、认识论和历史观等方面。主体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人的问题的哲学命题,影响到各门学科的方方面面,因此,笔者从主体入手探索积极哲学。
  
  理论界大多数专家都认为主体只能是人,这是无疑的。马克思也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88页),“人始终是主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43页)。由于这样,中国理论界的人一般就不想再突破这个界限了。
  
  人与民,历来就为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所重视。“以民为本”在孔孟讲治国安邦之道中已讲得十分清楚。18世纪欧洲民权主义发展为理论,确立“以人为本”地位。马克思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后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里面就有这个思想。“以人为本”是中国现行改革的方向,研究主体的特点及其作用,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
  
  用积极哲学观点来看,人是主体,但二者不能等同。目前,学术界对于如何理解人是主体,有诸多看法。主要观点有下以几种:
  
  1、认为主体是对象性活动的承担者、发动者、改造者,是以实践为其存在方式和本质的,并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即是现实的人。
  
  2、认为即使是“现实的人”,也不等于主体。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言的,是在同客体关系中存在的。在主体客关系中,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人,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象性的关系。
  
  3、认为主体并不是指客观实在意义上的肉体上的人,而是指意识功能,特别是指具有主观性的主体。因为主体离开了人的精神的自主性,能动性,人就无法区别于客体,也就无所谓主体,所以,把人的精神以及人脑中枢性能作为主体,把人的躯体也当成客体。
  
  4、认为主体是人与周围世界的相互作用中的行为者和控制者,是具有一定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人,主体的形成是一个发展的过程。
  
  关于主体的论述,还有很多,纵览众多主体理论的研究,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方法论上的缺陷,把着眼点局限于主体本身,没有规定出主体的本质,而是从表面层次上论述。
  
  当然,也难怪人们找不到主体的真正内涵,因为在此刻前,世上没有人提出过积极哲学的方法论,所以,积极的主体论,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过去关于主体的论述,从它所取的角度上看,都似乎能讲得通,而且是各有证据,言之有理,孰能判其是非?笔者认为,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认识,把主体问题纳入“极”的基本思想框架中,确立积极主体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对主体范畴做出科学的论证。
  
  什么是主体?从语义学角度来看,主体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如主体工程。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过去人们是不承认这个定义有哲学意义的。在积极哲学看来,这个定义具有积极的哲学意义。这个定义设定了一个哲学范畴,揭示了人与物的关系。我们说什么是某某的主体,是从认识的现象来分的。
  
  什么是“极”,极是宇宙的本质,物质的原始属性。无限大的宇宙,世界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谁能说服谁?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里也说得很清楚。用积极哲学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极”限,极是万事万物都存在的本质。我们说世界是物质的,只因为这样的理论,符合“极限”客观规律,有利于人类的积极发展,是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上述列举了对主体的四种论述,只从人这个“极”来论述的,而没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思考。只反映了人们共有的主动创造性、自觉能动性、现实实践性等社会属性,这样的认识对主体的定义,是不全面的。
  
  还有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主体是有意识的人(群众、阶级、政党、集团及个人),是实践者和认识者,客体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世界,是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新华词典》1985年版)。这种观点较前四种观点明确,对主体的作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都不全面。因为从认识论或实践论的个体领域去把握它的本质,主体本身却在这种把握的方式的视野之外,使人们陷入了尴尬的理论困境。
  
  如果从历史观的个体领域把握主体的本质,结论也不令人满意。历史唯物主义者认为:“社会发展具有内在规律,这种规律同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决定着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李秀林主编者1991年3版342页)”。那么,人是不是实现自身规律的工具呢?这好比说,舞台上由人操纵的木偶的活动不是主体活动,只有操纵木偶的人的活动才是主体活动。
  
  若把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作为主体的话,那么,就成了“绝对观念”,思维和存在都成了主体的表现形式,这显然成了唯心主义的观点。
  
  
  
  (三)
  
  
  
  只有人类才是历史的共同创造者,人类才是历史的主体。而人类是单个人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有许多个极,只有代表主流的极,也才是主体。由此可见,在积极哲学中,把主体理解为现实的人,有意识的人,是不全面的,只有放到一个极的范畴,才能理解他的对象性,主体不仅是发动者,而且是作用者。
  
  积极主体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对象性和中心性。
  
  对象性是相互依赖,共生并存的关系特征。主体是相对与客体而存在,主客体的生成,是同一极的两个方面。没有客体的存在,就无从谈上主体,没有主体的规定,也无从谈客体的问题。比如,我们把人类看成是一个社会范畴,那在人类没有形成前,就无所谓主客体之分。
  
  严格地说,在人类的形成相当一段时间内,人类没有意识到“我”和“非我”之前,人不能称为主体。那个时候的宇宙的主体,就是一个“极”。
  
  当物质“极”发展到一定的时候,人的主体出现。因此,以实践为其存在方式和本质,并且在具体的社会现实历史条件中,从事对象性活动的人,才能称为主体。
  
  承认主体的对象性特点,我们才既看到主体对客体有主导的一面,也看到有被动或受动的一面。人们自觉选择的是主动的一面。认识到它在客体的作用下有受动的甚至是被动的一面,因为当人对某一领域的客体还是一个必然王国时,人们在它面前则完全是被动的,这时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就不那么明显。
  
  主体表现在实践活动上,人即用实践为主体和客体架设一座桥梁,主体以扬弃的形式,把客体作为自身的一个内在环节。我们通常把实践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和本质,就是从对象性特点上去理解的。举例来说,人们问候:“早上好”。这个问好,一定有对象性范围,这个对象自觉的意识到是指今天的早上好,特别是向自己问好,虽然没有叫名字,也知道是在问候自己。这种对象性,是人与人,人与物关系的极的表现形式,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就划清了与客体的界限。
  
  由此可见,主体对象性特点,是自我衡量外在客体的尺度。因为它把人和自然的关系纳入了哲学范畴中,并规定了二者在一定极限内的作用。正因为有了对象性特点,主体和客体才可能分离开来。对象性的特点,是确立积极哲学地位的逻辑基础。值得指出的是,对象性不是对称性,主体地位是不可互换的。
  
  主体的自我中心性,是自我确认的一个极限。也是指主体获得哲学地位的历史前提和决定条件。所谓自我中心性,就是一种自我确认,把包括自己在内的分类作为衡量事物的内在固有尺度,是主体的另一个极限。这种特性,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主体存在方式。
  
  譬如,人们在谈论“主体”时,自己并不是旁观者,而是谈论的对象本身,人们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存在当作一个参照的前提。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为我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这种“为我而存在”就是人的自我中心性的表现。
  
  这个特征,也是人们为什么要“以人为本”的自然法则的依据。人们以自己中为心,更注重的是与社会的协调,与自然的和谐。自我中心性不是自私的特性。
  
  (四)
  
  在积极哲学里,“极”积累量达到一定度,人能区别出“我”和“非我”,这时,自我中心性的特点也就由此表现出来。主体的自我中心性,在现实中表现为自动性、自主性和自觉性。
  
  首先,他不是指个体,而是指生存在实践中的群体,团体及它们构成的特定关系,以改造自然、社会,以及推动人类文化前进的直接活动的主体。这个主体自身是一个完整的实体,是自动自觉的,具有积极性。
  
  其次,完整的主体总是在追求各种不同层次,大小各异的目标而实践着的,并且为更高层次的统一不断奋斗着,具有自觉性,
  
  再次,作为人类主体,它是建立在个体之上的自动组织结构,具有自我调节,自我补偿、自我行动的动能。这就是自动性。
  
  自我中心性的这些表现,对确立积极哲学地位十分重要。人周围的感性世界是客体化的主体性存在,是对象化的人的本质力量。而人自身的自我中心性,则是周围感性世界的主体化的客体性存在,是内在化了的现实世界。
  
  主体具有自我中心性特点,才使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分别从“极”本质中获得生命,得到本质的意义,主体哲学范畴也因此现实地确定。
  
  主体的对象性和自我中心性特点,决定了主体的积极哲学地位。从主体的这两个特点看,主体是实体—关系范畴,人与周围世界构成主体与客体复杂的、交叉的、动态发展的整体性关系。
  
  人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合符逻辑地分析为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两大层面:人与存在世界的关系,可归为本体论,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或精神和物质的关系;人与认识世界的关系,是人与意义世界的关系,可归纳为主体的客体的关系。
  
  这样的划分,主体要领就明确了,它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中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人,是生命、心理、社会因素的统一体,即是“有生命的、自然的、具备并赋有对象性的而物质的本质力量的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6页)。
  
  这样的确定,一方面避免了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把人的作用当成万能的东西,或者把“绝对观念”当成主体。人的对象化,即人的存在和对世界的参与,使世界再也不是受单纯必然性支配的自在的存在,而是受客观规律性和人的目的性共同支配的为我的存在,因此,世界具有了意义性、价值性和积极性。
  
  另一方面,与形形色色的西方哲学、特别是与功利主义,合理利已主义观点划清了界线。积极哲学,它不象旧哲学那样将人与世界的关系看成是平面的,精神的,单向的关系,而是强调基于人类实践上双向的、主体的、动态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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